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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办明确网贷机构自查标准、时间及要求

 时间:2018-09-14 10:02来源:华都网

  继北京金融局对网贷机构下发补充通知后,日前,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辖内P2P网贷机构做好合规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贷机构自查标准和时间、自查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广东省金融办还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自查报告编写说明》以及《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三项资料。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显示,本次自查涉及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共计六方面36项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自查内容)跟以往重合度挺高的,最近喊话比较多的是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这两个点。

  明确自查标准和时间

  据《通知》规定,网贷机构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0日,将自查报告分别提交至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注册地在广州市的,自查报告提交至广州市金融局(一式两份)。

  具体来看,广东省金融局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共计六方面36项。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违规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今日新闻,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包括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未落实客户实名注册要求;违反借贷金额应当小额分散的要求;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要求;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未按要求加强与相关征信系统的业务合作;电子签名、数字认证不符合规定;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

  三、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包括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未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

  四、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包括未按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

  五、违反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包括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仍继续开展违规业务;未按要求设定、收取利息及各类费用;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非法催收。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包括规模控制不到位;公司内控管理。

  对于自查内容,业内人士表示,跟以往重合度挺高的,最近喊话比较多的是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这两个点,投标时会对投资人做风险识别,判断其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会测定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同等级的投资人可以投不同的产品。

  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无风险退出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对网贷机构主体责任进行了说明,压实网贷机构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积极参与。网贷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章,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如发现存在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对相关网贷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