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本已确权、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同一家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出具第二份裁定将其撤销,导致案外人第三方2600万元现金“位移”。
针对法院违规出具的第二份裁定,第三方不服向相关部门四处投诉。时隔四年之后,该法院竟然以笔误为由接连又出具了3份裁定,分别将原第一、第二份裁定书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依据改了个遍儿。
一份法院执行裁定竟然能如此“笔误”到审判长、审判员名字和法律依据出错,其裁定法律效力何在?近日,记者接到辽源市民的投诉,亲到辽源进行了采访,
中国新报辽源讯 (记者 曾华)据第三方当事人王秀芳讲述:2011年,辽源市居民常德福以涉案的三宗土地及三栋房屋为抵押,在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贷款1300余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农商行对其起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农商行申请评估拍卖并以流拍价20,059,376.4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
以笔误为由进行补正的三份执行裁定书
2014年12月2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将常德福名下的三宗土地及三栋房屋以流拍价20,059,376.40元以物抵债确权给农商行。
面对媒体,第三方当事人王秀芳认为,此裁定送达后,常德福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农商行,常德福从事实到法律上已经不再拥有该三处房产及三宗土地的所有权。常德福与农商行的案件已经审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和法院已无任何关系。
在三处房产及三宗土地的归属权已经转移给农商行的情况下,常德福及其朋友丁锡源向第三方(举报人)王秀芳借款3000万元。常德福和丁锡源二人不仅隐瞒物权已经转移的事实,还谎称将抵押给农商行的三宗土地及三宗房产赎回后,将该资产的他项权利抵押给王秀芳。王秀芳说,此时物权已经转移,何谈赎回,这完全就是蓄意欺骗。
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又出具了一个(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将2014年12月29日下发已生效的以物抵债的确权裁定撤销。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没有法院下发的撤销裁定,农商行万不敢收取此款(因为此款是常德福和丁锡源欺骗王秀芳所得,而农商行的信贷员也参与其中)。正是法院的无端介入,错误下发撤销裁定,致使举报人2600万元通过法院的账户堂而皇之的转进了农商行的账户,而房屋及土地的他项权利,举报人王秀芳却无法取得,因为常德福的21个债权人在此之前均已查封该抵押物。
第二份裁定违法,应予撤销
举报人王秀芳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出具的(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完全是错误的违法裁定,理由如下:
1、该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与法不符。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有以下条件:一、原判决(裁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三、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原2014年12月29日下发的(2013)辽执字第28号以物抵债的确权裁定符合上述撤销原裁定的条件,随意撤销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是与法不符,把毫无错误的生效裁定撤销完全是法院法官的故意违法行为。
2、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该裁定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原裁定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而不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案并不适用本条法律规定。
法院出具该裁定后,自知适用法律错误,又进行了补正,补正的法律依据更改为《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款法律依据更是错误。法院自下发裁定生效后,双方以物抵债的案件已经审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已经终结,即双方的债务纠纷已经和法院无任何瓜葛。法院有什么权力再去干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事项。
因此该裁定缺少法律依据,两次裁定(撤销裁定及补正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只是法官寻找借口的理由而已。
3、该裁定程序违法。《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撤销原裁定的程序,要由当事人申请,要经过合议庭合议,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可是,该撤销裁定的下发到现在,该案并没有当事人申请,没有合议庭合议,也从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完全是违法违规裁定。
4、正副卷不相符,合议庭成员随意篡改。正卷中裁定书的审判长、审判员为:崔群利、何洪涛、崔鹏,可副卷中审判长、审判员却是何洪涛、刘兵、赵怀愉的签字。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赵怀愉在案件发生时还没有在法院执行局工作,居然能在卷中里签字,能成为该执行裁定的审判员。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知错不纠,涉嫌充当法官违法裁判的“保护伞”
王秀芳说,该案因法院的无端干涉和介入,错误地撤回本已生效的裁定,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巨大。
经辽源市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多个渠道依法监督,辽源中院自知该裁定是错误的违法裁定。时隔4年半之后,该院在2019年8月26日同一天,连续下发了(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之一、执行裁定之二、执行裁定之三,对2015年2月26日下发的(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以“笔误”为由进行补正,补正内容①是更改审判长和审判员;②是更改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法院的法律文书下达四年半后,裁定书的内容居然可以任意更改,审判长、审判员想写谁就写谁,可以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十分不严谨。
审判长、审判员出现笔误,法律依据出现笔误,一个裁定书上最重要的内容是法律依据和审判人员,这两项内容都是错误的,这个执行裁定还能是有效裁定吗?可以任意更改的法律文书,谁敢说是有效的?王秀芳提出质疑。
这五份裁定中,执行法官何洪涛是唯一不变的当事人。法官何洪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证明原2014年12月29日下发的以物抵债的确权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下发了一个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作为资深的老法官明知道执行裁定和仲裁裁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故意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恶意串通,撤销生效裁定,以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使双方实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
发稿之前未得回应
辽源农商银行
王秀芳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近日记者找到吉林省辽源市农商行进行核实,该行工作人员唐建忠对“执行和解协议书”也感到惊异。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卫室,记者按要求实名登记后与何洪涛进行联系何洪涛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拨打常德福电话,显示停机,丁锡源声称他正在高路上,不方便接受采访。
根据王秀芳的说法,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定说撤就撤,而对法官下发的违法裁定(审判长和审判员笔误,法律依据笔误)却不予纠错,放任纵容法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百姓的身家财产不负责。该院法官如此胆大妄为,对案件的裁定下发如此任性这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对法官的不管理、不约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真相到底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