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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强抢集体企业财产,监管部门和法院充当帮凶?

 时间:2024-01-26 20:22来源:未知
本站讯 “宽城区发改局连一分钱都没有投入,而且二十多年来对我们不闻不问,我们的企业发展起来了,资产丰厚了,他们却来抢夺我们的财产了,而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市级法院却充当了发改局强抢的帮凶和打手!”日前,本站收到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简称橡胶厂)老板陈广田及在职职工的来信,愤怒的诉说着这个集体企业的悲惨遭遇。
 
陈广田等向媒体提供证据并介绍说: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厅审批办,捏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主体,罔顾历史滥用法律手段,凭借行政机关优势,协调省市两级法院,利用司法手段,巧取豪夺集体企业资产,好端端的一个企业硬是给搞死了。
 
没人爱要的企业变成了“金疙瘩”
 
公开资料显示:橡胶厂原名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原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主管单位为宽城区工业局。1993年9月,宽城区工业局为了甩包袱,与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简称储备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将该企业外租给储备局20年,并约定租赁期满返还时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保持不变,隶属关系保持不变。随后,该企业便更名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管部门亦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此后,宽城区工业局便和橡胶厂彻底脱离了关系,对其不闻不问。1995年,橡胶厂所在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划归到绿园区,企业相关隶属关系亦相应调整到绿园区,企业工会、党务、工商、税务、社区都归绿园区。但因该企业当时已被宽城区工业局外租并变更主管单位为储备局,导致企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随规划调整至绿园区相关行政部门,以致橡胶厂在全市集体企业统一改制时掉了队,成为全省唯一一家遗留下来因未改制而无法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相关证据证明:储备局租赁企业后,同年便将企业转租给陈广田经营,陈广田在租赁经营期间进行了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资,现在,该企业固定资产已经相比宽城区工业局外租时有大幅度增加。橡胶厂的固定资产原值490.3万元,净值279.5万元,职工人数527人,其中退休职工227人,建筑面积4598平方米。租赁期二十年届满后,该企业有职工人数为33人,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6000多平方米,其他资产额度须待审计确定。
 
宽城区发改局被指“下山摘桃”
 
橡胶厂的职工们说:按照租赁协议租赁期满返还时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保持不变的约定,截止2013年9月20年租期届满,宽城区发改局(因机构改革将原宽城区工业局职能并入宽城区发改局)与储备局应首先共同对企业资产增量进行审计、评估、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将增量资产分配给相应的租赁投资人,保留租赁前企业原资产才能返还企业,然后再将企业主管部门变更回宽城区发改局。但是2014年9月,宽城区发改局拒绝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清算,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强行要求陈广田将企业及企业全部资产按现状交回。陈广田多次向宽城区发改局邮寄材料要求督促储备局进行审计、评估、清算以及相应权利,均遭到拒绝和无视,因此陈广田也拒绝将企业全部资产直接交给发改局。到了2018年11月,橡胶厂一方在与发改局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召开职工大会,选举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经过协商,陈广田同意将企业资产及管理权交给改制领导小组,在职职工由改制领导小组协调主管单位,组织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清算,保护好租赁期间相关租赁者以及投资者和职工的权益。因橡胶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主管单位对集体企业资产没有所有权,对集体企业事项没有决策权,对相关决策不能干预。选举厂长、法定代表人等集体企业重大决定均须通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单位仅履行相关任职手续。但是,宽城区发改局却罔顾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政策,自持是企业主管单位,就对属于集体企业的橡胶厂强加干预、指手画脚、为所欲为,在企业存活困难、是包袱时一脚踢开,在企业资产增值、土地升值时又绞尽脑汁据为己有。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否认企业现有在职职工资格,挂失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记录、任命企业新厂长、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凭空打造出来一个“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作为诉讼主体,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协调相关法院,借助司法手段强取豪夺。而长春市中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则无视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及陈广田提出的任何证据以及诉求,最终作出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高级法院(2021)吉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橡胶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及陈广田将企业以及企业全部资产归还给宽城区发改局。
 
省市场监管部门被指违法用“备案”代替“变更”
 
1993年10月15日,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主管部门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吉林省吉储橡胶厂。
 
2017年8月28日,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交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据《备案审核表》显示,备案信息显示长春市发改局备案为主管单位及出资人,却没有提供出资证明。企业法人(法人类型11)使用备案一词“变更”为机关法人(法人类型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有律师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很明显,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备案”,已经违反了《条例》规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条例》于不顾,强行将本该申请变更改为备案申请备案,是在配合宽城区发改局抢夺集体企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节关于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可以,集体企业是企业法人,根本就不是机关法人,吉林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给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备案”使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表”变更法人类型是违法行为。
 
法院被指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记者从橡胶厂职工们处看到一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称:“经查询企业登记档案,1989年2月16日,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原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根据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申报表》记载,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2,651,293元,其中固定资产合计2,122,982元,流动资金528,311元。流动资金中自有资金449,686元,风险抵押金78,625元。1991年6月21日,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资金数额。登记档案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证明显示,变更后资金数额为3,479,000元,其中固定资产2,151,000元,流动资金1,328,000元。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1993年10月20日,企业申请将企业名称由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变更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管部门由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企业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由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变更为宽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目前企业资金数额仍为3,479,000元,经济性质未发生改变。”
 
 
 
这份说明是2019年3月28日,橡胶厂在职职工们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索要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出资证明及变更中经过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体申请并盖章的证明材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主管副厅长王淑英现场亲自主持由企业登记注册处处长、副处长参加的答复会议,最后出具了《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这份说明不仅证明了该企业的资产情况,更重要的是还证明:橡胶厂“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也就是说宽城区发改局并没有投资!
 
而在一份加盖了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公章的《关于<租赁经营协议>的补充协议》则证明了橡胶厂当时的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原值490.3万元,净值279.5万元,职工人数527人,其中退休职工227人......
 
但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却是:......199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办理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的主管部门由原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为吉储橡胶厂。2017年7月,吉储橡胶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原法定代表人陈广田,选举产生出来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刘影......2018年11月,陈广田等六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宽城区发改局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违法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违法任命刘影为吉储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撒销宽城区发改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宽城区人民法院及一审法院均认为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的行为是基于隶属关系就内部事项所作出,属干行政机关刑事(行使)内部管理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再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与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一份.....2001年9月27日,公交房地产公司与陈广田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将吉储橡胶厂转租给陈广田,租赁期限为13年,自2001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另,宽城区发改局与储备局在该案庭审中均表示对确认的公交房地产公司与陈广田的协议无效认可,储备局当庭表示同意将吉储橡胶厂返还给宽城区发改局。该判决最终认定“确认第三人长春市公交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与第三人陈广田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即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1.根据长春市宽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1月15日长宽发改字[2019]51号“关于任命刘影为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现在刘影作为吉储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系经过合法程序任命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吉储橡胶厂作为吉储橡胶厂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为刘影,身份合法,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2.吉储橡胶厂诉讼请求中一、二、三项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吉储橡胶厂名下,第四项诉讼请求中所涉房屋产权登记在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名下。
 
 
 
1993年10月,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的主管部门由原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为吉储橡胶厂,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均归吉储橡胶厂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吉储橡胶厂有权利请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原物;3.陈广田辩称案涉房产在其承包经营后由其筹资建设,陈广田承包结束后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储备局进行对账和结算,方能确定全部资产所有权进行交接......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吉储橡胶厂名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广田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因此,陈广田以此项理由不能支持其不返还案涉房产,陈广田等六人无权占有案涉财产。
 
 
 
橡胶厂职工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但该院作出的(2021)吉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却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刘影是否具有橡胶厂法人资格问题,该判决书评判到:“业已生效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行终9号行政判决认定宽城区发改局是吉储橡胶厂的主管部门及出资人,其作为吉储橡胶厂的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作出任免决定,刘影作为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源自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非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真伪,不影响刘影依任命产生的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身份。”“因此,以刘影为法定代表人的吉储橡胶厂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省高院和长春中院的判决,通篇采信的都是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情况说明等等,而对于橡胶厂职工一方所提交的任何证据则一概不予采信,更只字不提国家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法规和租赁经营协议,似乎这一切都不存在。
 
橡胶厂职工强烈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对于省市两级法院的三个判决,橡胶厂职工们提出强烈质疑。他们说:宽城区发改局自持是集体企业主管单位,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协调法院,无视企业外租期间因资产增加及合同约定应进行审计评估清算分配的事实,假借司法手段,把伪造捏造的证据合法化,凭空打造出来一个傀儡“李鬼”,利用法院生效判决巧取豪夺“李逵”,纯粹是强盗行为,充分体现出权力的傲慢,而两级法院则充当了他们的帮凶和打手。两级法院的错误在于:
 
一,两级法院仅凭宽城区发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就否认企业现有在职职工身份,我们的集体企业自宽城区工业局外租至今一直存续,在职职工也一直存在,相关人事档案手续健全,职工仍在坚守工作岗位,守护集体企业资产。宽城区发改局20多年来对企业不闻不问,仅凭到社保局查询不到社保缴费记录就出具情况说明简单判定我企业不存在在职职工实属武断。但是宽城区发改局涉嫌组织伪造签名选举的法定代表人刘影,其自2002年6月1日以后已不是我企业的职工,社保亦已迁出,又做何解释呢?两级法院简单的将社保迁出的确定为本单位职工,将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同于没有在职职工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这个逻辑实乃可笑至极!
 
二,两级法院不应仅凭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命文件而无视其违规任命过程,就确认我企业新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刘影的合法身份,配合默认宽城区发改局私刻企业公章的行为,进而帮助宽城区发改局成功凭空打造出另一个“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作为诉讼主体启动诉讼程序。首先,作为原告“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定代表人刘影,实际上是宽城区发改局涉嫌组织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违规任命的傀儡代言人。刘影自2002年6月1日以后已不是我企业的职工,社保亦已迁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影根本不具有被选举为我企业厂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资格。而选举刘影成为吉储橡胶厂厂长的职工大会决议亦系伪造。会议记录显示共有155人参会签字,其中系重复签字的1人,签字时已是退休人员、不具备在职职工身份的有125人,签字时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企业职工的有35人,签字时已是死亡人员的有2人,签字时已是调出人员的有2人,签字字迹不清的有5人,非本企业职工签字的有3人。如此拙劣的伪造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但宽城区发改局居然堂而皇之依据伪造的大会决议对刘影进行任命,而法院亦无视我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陈广田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并对此加以确认,如此裁判难以让人排除合理怀疑。其次,原告起诉书所盖公章乃私刻且未经公安、工商备案的假章。我企业公章自1993年启用至今从未丢失,现在改制领导小组处保管。2017年8月25日,时任宽城区发改局副局长纪勇冒用吉储橡胶厂名义到新文化报分类广告谎报并刊登吉储橡胶厂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章遗失,后擅自私刻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公章(未经公安备案),加之违规任命的傀儡代言人,滥用法律手段巧取豪夺集体企业资产的虚假诉讼主体“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被凭空打造出来,而相关法院对此却听之任之,甘心成为其打手和帮凶,而作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的真实权利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及企业增加资产的投资人的权益却被无视和肆意践踏。这是我们决不能容忍的!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没有要求宽城区发改局提供出资证明的前提下,便变更确认宽城区发改局系我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两级法院进而认定其挂失我企业营业执照、公章以及违规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正当性,这纯粹是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判。宽城区发改局在未提供我企业1989年变更登记之后其依然是出资人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仍然坚持其是橡胶厂的出资人,并滥用诉权协调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捏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任命我企业法人,进而控制我企业,巧取豪夺我企业全部资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集体企业的相关权益。这简直就是公开的犯罪!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给我企业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证实:橡胶厂“未见其它出资单位”。与此同时,橡胶厂《1989年企业变更登记》也显示“全部注册资本金为自筹”,也就是说在1989年企业变更登记时已无任何财政拨款对我企业进行出资,而且宽城区发改局之前身——宽城区工业局也对此情况进行了盖章确认,可见宽城区发改局并非我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仅是当时作为我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能。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主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均无权占有和侵占,因此宽城区发改局无权干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决策,亦无权直接任命我集体企业的厂长、法定代表人。
 
职工们还说:根据租赁合同谁投资权益归谁的相关约定和国家的相关法规,无论集体企业当前的主管部门是谁,均亟需开展对我们这个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审计、评估、清算工作,以甄别确定资产产权归属,实现该给租赁方的给租赁方,该给投资方的给投资方,该归还企业的归还企业,该归职工的归职工,以彻底解决矛盾纠纷,为企业改制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但吉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和宽城区发改局均不配合此项工作,宽城区发改局甚至不问过程、巧取豪夺,相关法院亦听之任之、一判了之,必将引发我企业职工以及投资人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群体访、激烈访的严重后果!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千方百计帮扶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但是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却是千方百计抢夺我们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省市场监管部门却积极配合,两级法院居然成为帮凶,这简直就是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着干,非要把集体企业往死里整不可,我们誓死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悉,日前,橡胶厂职工们已经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已经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峻岭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