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我们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在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拿出了两个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时间点的复印件,一审法院不调查,二审开发商拒不出示原件,这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绎•上水颐园业主刘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将合同中约定为3.1米的层高,改成了坡式屋顶,并将主卧屋顶改成了室外楼梯且出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更有开发商竟然删除了竣工图纸中的淋浴间,竣工图中的内容是建完必须存在的,哪条法律规定可以擅自删除?开发商出示了各种验收证明,竣工图中的淋浴间实际没有,怎么验收合格的?
在与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无视事实,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用于支持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却用于支持不解除合同,更有第九十条胡乱套用法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先是不承认变更规划设计,后来又承认变更规划设计,但是被上诉人却于信访局和一审庭审中出示了两份不同时间点的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被上诉人却无原件证明所出具时间点的真实性。
既然被上诉人承认变更了规划设计,应由被上诉人举证并出示原件,而非上诉人。上诉人不是开发商,无法变更规划设计,何谈原件?故本条适用主体有误。且在判决书中,第19页多次出现被告新奥公司不予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奥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新奥公司坚持不同意……本院不予采信等字样。其大胆表白,已将新奥公司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审法院没有用法律惩恶扬善,反而支持违法,严重违背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严重违背本案事实,甚至将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未附于卷宗。做为一个公民,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若非亲历,我决不会相信一审法院不但不定纷止争,以案释法,反而亲自更改证据时间点,加速社会不和谐因素。鉴于此,将一审庭审中之重点总结如下,恳请市中院查清事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一,被上诉人观点前后矛盾,一审法院事实审查不清,前后矛盾且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房屋淋浴间取消的时间节点,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拒不承认其规划变更,在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26页第一句话及判决书第6页中,亦有所记载。被上诉人陈述: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我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变更。而在县信访局及一审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又出具了两份时间点不同的设计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
在县信访局出示的设计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显示:2018年5月4日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被上诉人要求对A—3户型进行变更设计,将淋浴间设计取消。该证据系2023年3月16日县信访局组织的听证会中,被上诉人代表所出示,因为是红章,但是是扫描件还是原件,不知道。上诉人代理人进行了扫描留存,且在庭审中出具原始载体。然一审二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又出具了另一份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的复印件,其时间点显示为2015年5月4日,且未出示原件。被上诉人之观点前后矛盾,先是不承认变更规划设计,后来又在县信访局及法院出示两个时间点不同的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的复印件,其目的在于规避签署合同的时间,以达到规避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其行为已完全视法律为儿戏。
而一审法院的观点更是前后矛盾,在判决书第14页法院已参考住建局之答复意见:新奥公司修改原设计方案取消淋浴间的情况是存在的。在住建局答复意见第2条中也已明确表明观点:新奥公司修改原设计方案取消淋浴间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9页又出现了这样的字句:因双方持有的设计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载明的更改时间并不相符,故无法认定设计更改的具体时间……且被告新奥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之观点完全是以被上诉人的观点变化为依据。首先,上诉人没有权利变更规划设计,也不具备变更规划设计的条件,变更规划设计的原件不在上诉人手中,如何出示原件?而被上诉人先是不承认变更,继而又出示了两个不同变更时间点的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被上诉人变更的,当然是被上诉人出示原件。一审法院不是无法认定,而是不想认定。因为如果被上诉人出示原件,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的时间无论是2015年,还是2018年,均涉嫌违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一审法院不仅审查不清,前后矛盾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的庭审结论是: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该结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涉嫌纵容被告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其观点不仅严重偏颇,而且字里行间完全是开发商至上。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恳请市中院责令被上诉人出示原件,还原事实真相。即便被上诉人不出示原件,其无论是2015年更改,亦或是2018年更改,均已涉嫌违约,符合解除合同之条件。
其二,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将合同中约定为3.1米的层高,改为了室外楼梯,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其三,关于上诉人所反映被上诉人修改图纸,取消淋浴间的问题。被上诉人多次提及的所谓优化,实为劣化。在A3房屋原户型图中已清晰标注淋浴间与温泉泡池相连,关于补充更改图纸通知单,一审新奥公司是这样说的:这个是设计院出具的,原件就在设计院。而经过去设计院调查,法官和开发商代表也听到,8份原件都在开发商手里。根据《民诉法》第73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其四,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多次强调本案所涉房屋为专业测绘公司测绘,但至今未出示国家所规定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专业测绘公司没有房屋测绘报告书吗?没有报告书是违规的。
关于业主刘女士反映7—1—202面积问题住建局之证明,一、外部楼梯占据了其室内垂直空间,导致该户局部层高不够2.2米;二、原淋浴间取消未建。竣工图里有3.07米的淋浴间,被告开发商擅自删除了竣工图纸中3.07米的淋浴间,却通过了审核和验收,竣工图纸中有住建局的盖章。二实图均显示更改之后的现状。对证三补充:测绘第4个证据是测绘公司盖章的,测算书第2页建筑面积包括套内+楼梯+公用+外墙共计739.21,其中外墙面积47.45,计算书中写的参与本级分摊的分摊项面积为691.76,已计算了外部楼梯面积。根据证五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点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应计算面积。也就是说,楼梯间不仅卖了,而且还计算了两次面积。属于双重计算面积违约违法。淋浴间的面积为3.07平方米。分层分户图显示的就是未计入面积的部分,0.8乘以2.3共计1.955, 3.07加1.955等于5.025,再加上双重计算楼梯的部分,即便是按照开发商所说4.82的面积差也已经超过3%。事实已达到了5%以上。按照国家规定符合退房标准。
本案的关键点:一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将本合同的主卧部分改为了楼梯间的使用功能且出售,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将合同约定3.1米的层高改为楼梯间,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为违建。且最低点只有1.39米,违背了国家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未在规划局登记备案为违建;三是擅自删除竣工图纸中的淋浴间,且骗取审核验收,违法违规;四是没有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其所出示的房屋面积差没有法律依据,且开发商所指定的测绘公司计算书中明确表明测绘面积涉嫌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商品买卖的最基本原则是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而新奥公司严重违背最起码的契约精神,违背买卖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本案房屋变更未经备案,已涉违建,且其对于淋浴间的删除及温泉位置不到位的事实而导致温泉洗浴不得不在露天进行的洗澡方式,更是对文明和道德底线的挑战,违背公序良俗。其劣化的设计方式若不及时阻止,任何一个买受人继续出售,都会涉嫌违法违规,其将合同约定为3.1米的层高却建为最低点1.39米,且变更使用性质的事实,更将被无数开发商所效仿,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不和谐因素。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惩恶扬善并引领社会的进步。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