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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举报违建“被处罚”:可投诉举报

 时间:2023-06-25 13:31来源:未知

专家论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举报违建“被处罚”:可投诉举报

 

 

导读:2019年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观音山公园)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园内有人为毁林违建别墅、会所、工厂、住宅、坟墓,砍伐林木种植果树等情况后,却遭遇了该局选择性执法报复。2020年12月8日公园方收到该局开出的55万元巨额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园对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选择性的顶格处罚,提出行政处罚告知异议书,逐一反驳其荒诞巨额处罚。与此同时,公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以事实和理由及时向省厅说明情况。省厅了解情况受理后,第一时间发布了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为此,观音山公园才免遭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选择性报复性的行政处罚。

媒体了解观音山毁林违建情况后,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毁林盖别墅、建豪华坟墓,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乱象无人管?》一文。公园招致了更加疯狂的打击报复——强拆。

观音山公园只能于2021年7月7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10月16日,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报案,无果。

举报招来“蹊跷”强拆

2021年1月4日,随着身穿马甲,自称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简称:两违小组)的工作人员一声中气十足的大喝,观音山公园办公区域“法雨台”的管理设施应声而倒。

这个中国首家民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4A级旅游风景区的办公区域法雨台,瞬间成了废墟,一片狼藉!

一台大型挖掘机,轰隆隆碾过路面,往里驶去。去执行自己的任务——拆除公园办公区域法雨台里面5处所谓的“违建”。

叼着香烟,满脸轻松的两违小组工作人员和双眼湿润,满脸心痛的观音山公园工作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据了解,此次强拆系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主导下,由樟木头镇两违小组具体执行,主要针对观音山公园办公区域“法雨台”、“凤凰台”,多次强行拆除两地近10处旅游管理设施。

 

 

配图:公园管理设施法雨台被拆现场。

事实上,自2004年至2020年之间,某些人在明知观音山公园已成为国家森林公园的情况下,非法霸占、转包公园土地,砍伐森林,公然违建别墅。在利益的驱使下,蔡树生等人还支持多名港籍人士、商户、村民,在观音山公园内毁林兴建别墅、工厂、会所、商铺、农庄等违法建筑物超60处,这些建筑要么根本没办理任何手续,要么实际建筑面积远远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用地面积等等。

观音山公园和石新社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规定了承包方联合开发项目和所经营土地的面积范围:门楼以内包括飞云山、笔架山、仙宫岭、观音山等在内的山林和原始次森林以及景区门楼内停车场、苗圃等地均在公园的开发范围内,并有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批准的红线图为依据。然而,蔡某等人公然违反《合同法》《土地法》《森林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国家森林公园管理规定》等法规,藐视法律,霸占及转包国家森林公园土地,砍伐森林,推平林地,肆意践踏生态红线。

2019年观音山公园就以上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和处理。

“2020年10月27日,我们公园突然就收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的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主要是对公园内一些基础服务设施做出的处罚。告知书上的罚款条目,林林总总一共开出高达55万多元的巨额罚款,且每一项内容都是顶格处罚。而我们多次举bao公园内人为毁林违建,相关执法部门却一直没有依法处理,反而对我们0.08平方米的违建“严格执法”,属于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职权。”公园工程师沈老师介绍道。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脚处的候车棚的0.08平方米(部分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腰处的观景平台的1.19平方米(部分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顶处的公厕0.16平方米(部分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上共没收1.43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配图:公园候车处0.08平米的超标部分将被没收。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观音山公园方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回函据理力争,提出如下几方面异议:

(1)该告知书所述的建筑物均形成于2001年至2006年之间,而且,上述建筑物早已成为国家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所必须的配套服务设施,主要目的及功能是服务游客,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的有关规定。其次,贵局在2019年也曾就观音山公园内建筑进行过排查行动,认为上述建筑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无做出任何违法事实的认定。

(2)就观音山公园内多幢违建别墅问题和公园门楼至仙泉水库附近70余幢(间别墅、厂房、会所、商铺)等问题,多次向贵局投诉,但贵局一直未做出认真的处理。贵局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已违反了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3)违章建筑在公园内就多达近百处,且多形成于2014年及之后。2019年观音山公园以书面形式向贵局反映,但贵局未予以正面回应,现在贵局却针对观音山公园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出认定和处理,是明显的选择性执法。

观音山公园的据理力争,却直接被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无视。无奈之下,公园只能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详细说明公园的实际情况,并汇报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观音山公园的选择性报复处罚。

经过公园的据理力争与不懈努力,针对观音山55万的行政处罚案终于被省厅受理并及时中止。

2020年12月21日,媒体一篇媒体报道,将观音山人为毁林违建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当观音山人还在期盼,此次媒体报道或许能解决园内的毁林违建问题时,某些部门不是想着怎么去解决违建问题,而是第一时间想着怎么解决“反映问题的人”。

2020年12月23日,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主导批示下,樟木头镇两违小组突然驾驶车辆驶入观音山,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经任何询问调查,就对公园的管理设施凤凰台两处可移动的钢结构临时基础设施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处是保安用房;一处用于保安食堂;合计近30 ㎡)。公园积极致电樟木头镇两违小组进行交涉,并回函说明这两处设施并不是违建,是可以移动的钢结构临时用房,是国家法规允许建设的临建。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公园需要配备配套的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以保障游客的安全并防范森林火灾。

 

 

配图:处罚决定书复印扫描件。

于是,在2021年1月4日樟木头镇两违小组再次驾车驶入观音山,依旧未经过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经任何询问调查,在贴下五张处罚告知书后,就针对公园办公区域法雨台的安防执勤岗木屋、铁架玻璃棚、花架棚、三处生态泊车位以及通行道路等五处设施展开强行拆除。

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以前我们在岗亭站岗,还能有个遮阳避雨的地方,现在什么都没了……。”法雨台一位安防员无奈说。

公园相关负责人透露,这并不是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公园首次强拆。早在2019年7月份,媒体曾发文《东莞一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别墅之争:园方希望拆,官方称非违建》。该文详细报道了观音山公园毁林违建等问题。当年,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樟木头镇两违小组不对公园内人为毁林违建等建筑做出处理,反而把公园的管理设施法雨台的路面和两处生态停车区(一处3个位;一处5个位)进行粗暴拆除。

“其中该道路硬化在我公园承包之前就有,根本不属于违建道路,不存在占用林地的行为,但两违小组依旧强行拆除。而生态停车位是法雨台用于日常客户接待的办公区。我公园多年来遭受种种不公平的对待,都只是忍气吞声,并未提出异议,只是重新对生态停车场进行修复。”公园工程师沈老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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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樟木头镇两违小组开着挖机强行打孔路面。

而此次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樟木头镇两违小组又一次对法雨台修复好的生态停车区八个生态停车位,全部进行打洞强挖,然后种上树木,致使公园无法正常进行客户接待。如此选择性执法行为也严重打击了公园的经营信心。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樟木头镇两违小组,对我公园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针对性进行拆除,精确到分毫。却对我公园内从门楼一直到仙泉水库及吉祥路沿途,有严重的违法违建的别墅、工厂、会所、商铺、农家乐等70余处不予以拆除,完全是选择性执法报复,严重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属于滥用职权。”公园相关负责人说。

 

 

配图:此为公园门楼至仙泉水库之间的全景图,图中违建均有编号,如与2003年的卫星图相比较则可分辨出违建的位置和数量。

诉讼连遭败诉

公园方不服“两违小组”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2021年6月下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将强拆所损坏的设施恢复原状。

公园方在法庭辩论环节提交了书面的《法庭辩论意见书》。意见书强调了两点:一是,被告樟木头镇政府“两违小组”实施行政处罚强制行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二是,被告“两违小组”执法超越法定职权违法。

2021年10月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东莞市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向其出具过《告知书》,不足以证明被告组织或者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且经本院当庭询问,被告亦否认其组织或者实施过案涉拆除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并要求确认违法、恢复原状,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了观音山公园的起诉。

公园方不服一审裁定,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7日,公园收到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裁定书:“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东莞中院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樟木头人民政府是否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在无证据反映樟木头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公园仅凭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向其做出过案涉《告知书》,而该告知又不涉及任何强制拆除内容,就行主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樟木头人民政府实施,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与法定起诉条件不符,裁定驳回观音山的起诉,于法有据,观音山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不能成立”。

对于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被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再以同样的理由遭驳回,公园方表示很无奈,既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在案证据已经清晰的表明了“两违小组”的组建文件依据、组建政府、组构单位,做出《告知书》的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卷宗庭审调查笔录里,被告樟木头镇政府代理人也已明确承认,参与强制拆除实施过程中,身着“顺安拆迁”字样服装的拆除人员经由哪个部门委托,另有执法车辆的车号、车身上喷涂的“樟木头执法”字样的图片佐证,如此,足以组成了一个事实证据链闭环,但东莞两级法院却未予认定。

公园介绍,2021年10月16日已经向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公安分局邮寄了《刑事报案书》,仍然杳无音讯。

专家论证会建议举报投诉

近日,经济法律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观音山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遇阻事件”为主题举办了专家论证。会上,东莞观音山经营方向专家提出了目前遇到的四大难题:拖延5年多无法修编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3年不给公园供电,毁林近2000亩,以及如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等多位知名教授对东莞观音山表示关注,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专家认为:观音山公园“举报公园内违法违章建筑,遭有关部门打击报复事件”。这一事件是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合同》相对方石新社区及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存在着如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认定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解决。

违建和乱建方因没有经过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一方同意,在合同约定公园开发经营范围内违建乱建已经构成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解决。其诉求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林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有鉴于土地(林地)的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违建乱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管理机制。如果在当地规划部门管辖范围内则可以申请城乡规划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建乱建行为依法进行违建乱建认定并依法做出处理。如相关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不作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

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举报投诉,并向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立案调查并备案。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就观音山森林公园内造成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而遭受的打击报复,可以通过依法向有关纪律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并要求追究其相关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关于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在法律属性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否有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权力,可以通过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来进行核实其是否具有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权力以及其权力的来源和上级对应部门。如果其有相关和相应权力,可以依法依据事实和具体情况进行申辩和抗辩,并不失时机地向其反映和投诉真正的违建乱建侵害国家林地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主体。如果其不作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