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 没有被收缴非法所得的 “楼多多”
时间:2023-11-15 14:29来源:农村日报
曾有媒体报道,原佳木斯市拘留所领导于某某违法乱纪,在职经商,搞权钱交易,恶意霸占他人房产坑害百姓的情况。
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佳木斯居民苗某某,多次接触后得知苗某某正要投资佳木斯市观江国际建设工程主体建设,于是提出要给建筑工地送砂石等建筑材料。从2010年开始施工至结束,于某某送砂石等材料共获利30余万元。这时于某某又提出,想购买一套观江国际的住房和车位但由于手头资金不足,让苗某某先帮忙垫付30万。经苗某某与合伙人商议,二人各承担30万元共计60万元。于某某用送砂石的结余款抵消施工方的30万元房款,先开入住手续,让其先入住观江国际c栋140平方米,并给了其一个地下车位。其余的30万元暂作为欠款过后再还,苗同意了。可十年来多次讨要未还,于某某也多次说要用房子抵欠款但一直没有兑现。
另外,2012年到2014年间,于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从开发商程某某(判刑在押)处得到10套住宅,房屋面积合计:832.15平方米,10套房,价值2330020.00元(有房源表为凭证)。此外,于某某在2012年放高利贷给程某某80万元,获利191万元。
几年来,督导组多次教育整顿,让公安干警申报资产,主动交代不明来历的财产,但是,于某某从没主动交代其经商、放高贷这些事。
上述行为被曝光后,当地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对其进行了查处。于某某因其行为被免去所长职务,但还保留着公安干警的身份。而且,于某某前文所述的那些非法所得没有被收缴,这样的处理结果令公众十分困惑,甚至不满。
专家看法
对于以上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教授指出,公安干警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党和国家三令五申的,是人所共知的,于某某被免去职务,这样的处理结果没有问题,只是于某某的那些非法所得没有被收缴,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在这方面是有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根据法律予以没收,公职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希望、相信当地相关部门会依法依规处理于某某,收缴、没收其非法所得,从而严肃党纪国法,给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