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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章丘 安全事故被瞒报致施工方破产

 时间:2023-11-30 12:03来源:农村日报
      近日,媒体收到署名为许某的情况反映。主要讲述了自己作为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石膏灰渣转运场地封闭工程钢结构安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2021年8月12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不公遭遇。
       安全事故被违法瞒报
       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12日,葛帅锋、李相华是许某所雇佣的工人。在施工现场,因华电重工提供的施工檩条质量存在问题及华电重工现场设计存在缺陷,工人进行正常作业时发生檩条断裂事故,导致工人李相华与葛帅锋从高空坠落,造成李相华当场死亡,葛帅锋受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章丘电厂领导明知事故发生却视而不见,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事业部王二峰、刘晓虎多次与许某电话联系,(附电话录音),要求其隐瞒此次安全事故。并协商让许某先行垫付赔偿款并承诺全部赔偿款由华电重工和章丘电厂承担,此段通话有录音为证。许某按照授意与死伤者家属分别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总共支付赔偿款2078964.52元。将以上事故隐瞒并处理完毕。
       2022年3月相关部门接到关于华电重工瞒报2021年8月12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刻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晓虎多次与许某电话沟通,教其如何应对应急局。如何再次对死者、伤者家属进行安抚并让其找好顶包的人,说这事一定不能影响王二峰和电厂领导,并强调与家属协商的费用由华电重工和电厂直接出,此处均有录音为证。
       华电重工项目经理鲁宏乾指示许某和其工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进行歪曲和捏造,把安全生产事故捏造成了突发疾病的情形(详见微信截图)。根据虚构的事实,刘晓虎告知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应急局对章丘电厂及华电重工做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对山东益通公司做出了罚款200万元的处罚。但经章丘电厂及华电重工领导活动,明确可以做到本事件不上网通报,不影响山东益通公司的资质和投标活动。
       但200万元罚款,山东益通公司不同意支付,且事故责任实际并非山东益通公司或许某个人,而应当由章丘电厂及华电重工承担。相关领导为了事情不败露,刘晓虎最终告知许某对山东益通公司的罚款由王二峰个人出80万元,刘晓虎个人出40万元,薛庆喜个人出30万元,山东益通公司配合先行垫付50万元予以支付。后山东益通公司垫付的50万元由上述领导予以归还(附视频录音),但实际200万元罚款的资金来源有待纪检部门核查。
       至此以上事故瞒天过海,但是由许某个人垫付给死伤者家属的事故赔偿金无人再提及。
       另外,施工时间为7、8月份的雨季,因章丘电厂提供的施工场地严重不符合施工标准未做到三通一平,施工现场地势低洼,施工方超过实际施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及机器设备的租赁费用共计2010376元应当由章丘电厂及华电重工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至此,增项费用和死伤人员的赔偿金,许某垫付费用超过400万元。
       专家说法
       著名维权律师张宏亮就本案指出,如果以上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华电重工相关领导因瞒报安全事故已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场华电重工提供的施工檩条质量存在问题及华电重工现场设计存在缺陷,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瞒报事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涉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15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此次事件中,除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行政责任之外,可能还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另外,因瞒报、谎报行为而导致华电重工承担赔偿款的支出而无法得到保险补偿,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在刑法上,已经涉嫌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罪。本案中,建设单位至始至终没有针对现场华电重工提供的施工檩条质量存在问题及华电重工现场设计存在缺陷提出整改建议,且对事故知情,并且帮助隐瞒事实,因此应到承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刑事责任。